第五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建筑施工图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共享图纸的方式,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