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第三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提出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方案措施等,推进国土空间全要素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长效机制,分区分类有序开展受损生态空间修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