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二节 总体规划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修改:(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政策调整;(二)行政区划调整或者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三)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四)重大国防、公共安全等建设项目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