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或者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

(三)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四)重大国防、公共安全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