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二节 总体规划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全部或者部分市辖区为范围,组织编制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确需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经批准。街道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确需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