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

(一)国家尚未制定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但尚未调整相应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

(三)国家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与实施规范,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