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