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村清洁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垃圾、污水处理和乡村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分区分类推进乡村污水治理;

(四)建立完善乡村清洁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对乡村清洁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和举报等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七)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