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