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对村容村貌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强化村庄、庭院环境卫生整治,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