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卫生公厕,加强使用维护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户厕改造,提高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农村卫生户厕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