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畜禽养殖实行人畜分离,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和养殖废弃物。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