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维修、废旧物品收购、加工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具备接入排污管网条件的,应当接入排污管网处理;不具备接入排污管网条件的,应当建设分散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餐饮业经营者、集体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