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推进生产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