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