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与法规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省区市立法的情况等必要的参阅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或者修改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