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审议表决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修改的法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的解释、废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和公布。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