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第三方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