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