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总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