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