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及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组织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组织、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