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州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