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