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立法应当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