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