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