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意见,进行研究论证、综合考量,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同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