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其他规定Article 52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