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