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地方特色。法规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