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自治州实际,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