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