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第一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