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经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