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