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