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