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