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管辖海域的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