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内的海域统一行使管辖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渔业养殖用海进行监督管理,调解渔业养殖用海纠纷。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