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一)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