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批复、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向项目所在地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应当予以抵减。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