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海申请人或者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凭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