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