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含宗海图);

(五)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协调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