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在车站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和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