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

(三)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四)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五)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车厢内设置专座;

(六)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