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