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敷设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巡查、维护和管理。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