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