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